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镁合金分会工作条例

镁及镁合金是具有许多优良性能,被誉为“21世纪绿色工程材料”,在交通、计算机、通讯、消费类电子、国防军工等诸多领域具有极为广泛的应用前景。在许多传统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镁合金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下属二级分会机构,遵守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的章程,是全国性的镁合金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在开展各项学术活动中,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本会由从事镁合金材料及应用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及相关科研机构、企业自愿结合组成,是隶属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的二级分会机构。

第四条

本会拟联合广大镁合金材料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促进产学研的结合,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同时,整合资源,创建平台,广泛开展工作,提升我国镁及镁合金材料及应用领域的学术研究水平和相关产业的技术水平,促进我国镁及镁合金材料及其应用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挂靠单位为重庆大学国家镁合金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邮编40004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开展镁合金材料及应用领域的国际国内专业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科学技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促进镁生产及应用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的交流,促进产学研的结合,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

(三)普及专业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四)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镁及镁合金相关领域发展战略和科学决策工作,接受委托组织或参加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等。

(五)组织广大会员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中介作用,面向经济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推荐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和奖励在该专业领域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优秀论文作者。

(七)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旨在推动镁合金材料及应用技术发展的各类国际、国内展览或研讨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 入会条件

凡拥护本会工作条例、有意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

1. 在镁合金材料及应用相关领域有发明创造、技术专长、成果项目的专家、学者及技术人员;

2. 镁合金材料相关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者、战略与发展专家。

(二)团体会员

1.从事镁合金材料及应用方面的研究或生产、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机构与企业;

2.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各项交流活动;

(三)有权在本会的交流活动中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并有权要求做出答复;

(五)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的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本会的活动提供配合与方便,按时交纳会费;

(三) 自觉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从事本专业的学者、专家、技术人员,热心并能积极为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组成。理事任期四年,理事会的组成应具有合适的年龄结构和合理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分布,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查、批准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理事会协商推选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或理事扩大会议;每四年换届一次,理事可以连任,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对退任的理事将发给荣誉证书,个别学术造诣较深,一直热心本会工作且有较大贡献的退任理事可聘为本会顾问。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讨论研究理事会重大工作事项;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编制理事会年度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组织协调本行业的重大活动,组织对行业出现重大问题对策的调研。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挂靠单位设秘书处,是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配备相应的科技人员担任,也可聘请理事单位的有关同志兼任。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提名若干名副秘书长,经主任、副理事长2/3以上同意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公关工作。

(四)筹备全国性学术年会及本会的重要会议。

(五)与国内外有关学会、学术团体建立联系、交流有关信息。

(六)发放总会及本会的文件、刊物及其他出版物。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定期向中国材料研究学会汇报重大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聘请镁合金材料领域资深专家作为高级顾问,为本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下设相关专业分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及学术与技术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个人或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二)政府有关部门或挂靠单位资助。

(三)开展咨询、技术培训和其它有关活动的收入。

(四)通过举办会议或相关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经理事会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学术活动和工作会议的补助费。

(二)开展全国性学术活动和召开理事会会议等的各项开支,包括工作的人员的津贴等。

(三)学术论文审稿及演讲的酬金。

(四)出版物的稿酬及印刷费。

(五)对本会工作做出贡献和对开展学术活动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的奖励。

(六)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费用。

(七)其他开展学会活动必需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上级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日常财务管理由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定期向理事长及理事会通报本会财务状况。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经理事会于2011年10月18日讨论通过实施,并报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